(e) 回答缔约国会议及其附属机构可能向其提出的有关科学、技术、工艺和方法的问题。 3、这个机构的职责、权限、组织和业务可由缔约国会议进一步订立。 第26条 报 告 每一缔约国应按缔约国会议决定的间隔时间,向缔约国会议提交关于该国为执行本公约条款已采取的措施以及这些措施在实现本公约目标方面的成效的报告。 第27条 争端的解决 1、缔约国之间在就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发生争端时,有关的缔约国应通过谈判方式寻求解决。 2、如果有关缔约国无法以谈判方式达成协议,它们可以联合要求第三方进行斡旋或要求第三方出面调停。 3、在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其后的任何时候,一个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可书面向保管者声明,对按照以上第1或第2款未能解决的争端,它接受下列一种或两种争端解决办法作为强制性办法: (a) 按照附件2第1部分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 (b) 将争端提交国际法庭。 4、如果争端各方尚未按照以上第3款规定接受同一或任何程序,则这项争端应按照附件2第2部分规定提交调解,除非缔约国另有协议。 5、本条规定适用于任何议定书,除非该议定书另有规定。 第28条 议定书的通过 1、缔约国应合作拟订通过本公约的议定书。 2、议定书应由本公约缔约国会议举行会议通过。 3、任何拟订议定书的文本应由秘书处至少在举行上述会议以前六个月递交各缔约国。 第29条 公约或议定书的修正 1、任何缔约国均可就本公约提出修正案。议定书的任何缔约国可就该议定书提出修正案。 2、本公约的修正案应由缔约国会议举行会议通过。对任何议定书的修正案应在该议定书缔约国的会议上通过。就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提出的修正案,除非该议定书另有规定,应由秘书处至少在举行拟议通过该修正案的会议以前六个月递交公约或有关议定书缔约国。秘书处也应将拟议的修正案递交本公约的签署国供其参考。 3、缔约国应尽力以协商一致方式就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的任何拟议修正案达成协议,如果尽了一切努力仍无法以协商一致方式达成协议,则作为最后办法,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有关文书的缔约国2/3多数票通过修正案;通过的修正案应由保管者送交所有缔约国批准、接受或核准。 4、对修正案的批准、接受或核准,应以书面通知保管者。依照以上第3款通过的修正案,应于至少2/3公约缔约国或2/3有关议定书缔约国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书之后第90天在接受修正案的各缔约国之间生效,除非议定书内另有规定。其后,任何其他缔约国交存其对修正的批准、接受或核准书第90天之后,修正即对它生效。 5、对本条而言“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是指在场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国。 第30条 附件的通过和修正 1、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的附件应成为本公约或该议定书的一个构成部分;除非另有规定,凡提及本公约或其议定书时,亦包括其任何附件在内。这种附件应以程序、科学、技术和行政事项为限。 2、任何议定书就其附件可能另有规定者除外,本公约的增补附件或任何议定书的附件的提出、通过和生效,应适用下列程序: (a) 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的附件应依照第29条规定的程序提出和通过; (b) 任何缔约国如果不能接受本公约的某一增补附件或把它作为缔约国的任何议定书的某一附件,应于公约保管者就其通过发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将此情况书通知保管者。保管者应于接到任何此种通知后立即通知所有缔约国。一缔约国可于任何时间撤销以前的反对声明,有关附件即按以下(c)项规定对它生效; (c) 在公约保管者就附件通过发出通知之日起满一年后,该附件应对未曾依照以上;(b)项发出通知的本公约或任何有关议定书的所有缔经国生效。 3、本公约附件或任何议定书附件的修正案的提出、通过和生效,应遵照本公约附件或议定书附件的提出、通过和生效所适用的同一程序。 4、如一个增补附件或对某一附件的修正案涉及对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的修正,则该增补附件或修正案须于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的修正生效以后方能生效。 第31条 表决权 1、除以下第2款之规定外,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的每一缔约国应有一票表决权。 2、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对属于其权限事项行使表决权时,其票数相当于其作为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缔约国的成员国数目。如果这些组织的成员国行使其表决权,则该组织就不应行使其表决权,反之亦然。 第32条 本公约与其议定书之间的关系 1、一国或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不得成为议定书缔约国,除非已是或同时成为本公约缔约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