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猫儿山世界生物圈保护区

广西桂林猫儿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切实加强执法力度 保护漓江源生态环境

时间:2012-07-04 10:28来源:未知 作者:张建华 李丽芬 点击:
为学习贯彻《 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加强干部职工及管护人员的保护管理执法力度,我局于2012年5月20日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及管理站正副站长,在兴安县帝豪大酒店召开关于 学习贯彻《 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专题会议

    为学习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加强干部职工及管护人员的保护管理执法力度,我局于2012年5月20日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及管理站正副站长,在兴安县帝豪大酒店召开关于学习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专题会议。

   唐东明局长在会上组织大家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制定背景进行学习。2006年9月19日,国家颁布了《风景名胜区条例》,但这部条例是宏观所指,针对性相对不强。《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出台,则为科学保护漓江提供了地方性法规的保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弥补了国家相关法规的不足。2011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2012年4月23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宣传工作座谈会,研究部署此条例的立法后宣传工作,这是漓江流域生态环境法规实施和贯彻的基础,进一步加强对漓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依法保护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划定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四至为:北至漓江源头猫儿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北端,南至平乐三江口,东至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西至青狮潭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明确规定源头猫儿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植被应重点保护。并在第八章法律责任中规定:“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在源头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等相关禁止性活动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在源头自然保护区进行开矿、采石等禁止性活动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确了在保护区内行政执法的主体是保护区管理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自治区、市、县各级及各保护区保护漓江的职责、任务和主要措施,也使科学保护漓江步入了法治的轨道。这一条例的制定在科学保护漓江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为我保护区的保护工作提供了地方法规的支撑。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