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发挥自然保护区环境教育功能,增强全社会对珍稀植物的保护意识,充分展示猫儿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同时也为了筹集保护经费、科研基金,更好地保护珍稀植物,广西猫儿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猫儿山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精神,决定在本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珍稀植物认养活动。为依法、规范、有序地搞好珍稀植物认养工作,明确认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中国境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均可参加广西猫儿山珍稀植物认养;港、澳、台地区、境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认养申请,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二条 由猫儿山管理局在保护区实验区内确定一批可供认养的珍稀植物,地点在九牛塘珍稀植物园及铁杉林景区游道两侧。 第三条 对可供认养的珍稀植物,由猫儿山管理局登记造册,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认养编号、树木名称、树龄、保护级别及树木的胸径、树高、材积等,同时猫儿山管理局应拍摄树木实时照片,收集该树木相应的资料,逐渐建立档案。 第四条 个人和单位可在猫儿山管理局确定的认养树木中自愿选择认养。个人认养,人数不限;单位认养,单株年认养额未达到规定数额(数额将根据树木大小和知名度分别确定,另行公布)的,可继续允许其它单位重复认养,但重复认养单位如要利用该树进行形象宣传等活动,则在同行业中不再重复认养(同业标准以猫儿山管理局与认养方的约定为准);单株年认养额达到规定数额后当年将不再续认,确要认养的,另择它树;但有个人重复认养的不受限制。 第五条 单位认养的起点价为5000元/年·株,上不封顶;认养金可按年交纳,也可确定期限一次性或分期交纳。 认养单位在认养期内可享有以下权利: (一)认养署名权,由猫儿山管理局在认养树旁制作认养牌,署上认养该树木单位的姓名等详细资料。 (二)将所认养树木肖像(照片)用于单位形象宣传、产品宣传广告。 (三)按认养额享有每500元1人次的免票进山探视优惠。 (四)获得猫儿山管理局每年寄赠一张认养树木当年照片及有关该树资料。 (五)获得猫儿山管理局制作并赠送锦旗一面。 认养单位需承担以下义务: (一)缴纳认养金,逾期30日不交纳的,作放弃认养处理。 (二)未经猫儿山管理局同意,不得对认养树木进行注册。 (三)认养期满不续认的,应停止使用该树木肖像。 第六条 个人认养人数不限,可个人单独认养,也可多人一起认养。认养金起点价200元/年·株,上不封顶。一次性交300元认养5年,400元认养10年,500元认养15年,1000元认养20年,2000元永久认养。 认养人在认养期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认养署名权,猫儿山管理局在认养树旁制作认养牌,署上认养该树木个人的姓名、认养时间、期限等。 (二)享有获得猫儿山管理局每年寄赠一张认养树木当年照片及认养树木有关资料。 (三)认养金达300元的,在认养期限内,还可获得猫儿山管理局提供1人免票进山探视优待。 (四)获得猫儿山管理局授予的“老山界绿色大使”荣誉证书。根据认养出资情况,认养期结束后可凭证书和本人身份证享受1至10年免门票费参观猫儿山景区的优待。 认养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交纳认养金。 (二)未经特别约定,不得使用认养树木肖像进行营利性活动。 (三)认养期满,认养人不续认的,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条 认养人交纳认养金后,猫儿山管理局应在10日内向认养人发放认养证书,30日内制作认养牌。 第八条 认养单位、认养人到期又续认的,需续交认养金,续交后按标准延长认养期,享有认养的相应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认养金单独建帐,全额用于猫儿山自然保护区珍稀植物保护,重点用于所认养树木的保护及科研项目,认养金使用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条 猫儿山管理局建立珍稀植物认养管理办公室,负责接受认养申请、审查认养资格、颁发认养证书、管理认养资金、监护认养树木、建立认养档案、寄赠认养照片、通报认养树木情况等工作。 第十一条 猫儿山管理局每年至少应对认养树木进行一次以上的监测、拍照,记录认养树木的变化情况、保护情况等,并记入每一株认养树木的档案,同时向有效认养期内的认养人作书面通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8日起施行,猫儿山管理局享有本办法的修改权、解释权。
广西猫儿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二○○三年十 月十八日 |